2006年7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中间人帮助追欠款拿回5万元后未“上交”——
受人之托追回欠款不能抵回扣

  一家建筑集团欠某公司80万元货款,某公司委托韩某去追款。令该公司没想到的是,韩某追回5万元欠款后,并未交回公司,而是自己留下了。
  当某公司追问此事时,韩某理直气壮地说,当初公司与建筑集团的买卖协议是他促成的,公司曾答应给他的5万元回扣没有兑现。如果公司不给他那笔回扣,他就将这笔货款抵回扣。

  挑错
  韩某的做法不对,他把两个法律关系混为了一谈。
  韩某替某公司去追款,是基于某公司与他的委托关系。
  合同法规定,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。据此,韩某应该将追回的货款交给某公司,而某公司未给他回扣属另一法律关系,应另行解决。